{{ $t('FEZ001') }} 陳藝文
{{ $t('FEZ002') }} 學務處|
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國教署依教 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號函修正本注 意事項,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 營隊時應注意事宜。
1.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其個人資料保護部分: (一)依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 相關事項:(六)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隊活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 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2.學生於參加 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 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
3.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 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所訂定契 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 等),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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