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意旨,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現行互惠國家僅有日本,先予敘明。
2.衛福部前於112年5月18日函請外交部確認與我國具有上開互惠原則之國家有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爰同意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美國、英國或加拿大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並援例由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縣市作為受理單位。另因現行身心障礙證明線上申請機制尚未與移民資料介接,外籍人士申請身心障礙
證明時,採至各區公所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受理。
{{ $t('FEZ003') }}
1697-09-20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0-12|
{{ $t('FEZ005') }}
119|